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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一、本點參酌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最低積分點數,考量法醫人
    員非執業人員,積分點數無須完全比照,另為兼顧鑑驗品質及避免影響法醫人員
    業務進行,爰訂定每年在職進修教育之最低積分不得少於十二點。
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舉辦之教育課程涉及重要政策宣導,本部法醫研究所每年均就
    法醫鑑識業務舉辦三場專業訓練課程,以期精進法醫人員專業能力,惟考量有因
    勤務或不可抗力無法每年參與情事,爰為第二項規定,以增彈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