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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本點參酌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並依本所及各地檢署法醫業務職掌所
需專業知能,訂定課程之內容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