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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為符合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
號函示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通知提示,除得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
之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用於其他正當用途,爰修正「為增進本身營
養暨其他正當用途」等字。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1.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除增進本身營養外,增加其他正當理由。
2.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