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 號函示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通知提示,除得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 之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用於其他正當用途,爰修正「為增進本身營 養暨其他正當用途」等字。
1.受刑人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除增進本身營養外,增加其他正當理由。 2.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