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7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刪除本點第一款「所屬」等文字。
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報請」修正為「函送」,使語意更明確。

《附件三修正說明》
本表新增一列(核准補助)。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中央主辦機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並辦理審查,並應提本基金管理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