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實務上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之對象,亦包含補助個人,爰於第二款增訂「個人 」,並酌作文字修正。
為使各中央主辦機關之補助對象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將「其所屬」等文字 刪除。
明定本基金之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