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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鑑於申請人預約接見日期後,如遇有要事無法前赴矯正機關辦理接見,須於前二日完
成取消預約手續,尚有不便之處,爰放寬第一項取消預約之期限,俾提升便民服務效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