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 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 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 告知受刑人。原第三點因部分內容有違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恐有違反法律優 位原則之疑慮,爰予修正。
受刑人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與實施期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