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7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本法多涉制度之變革,且尚須訂定多種授權子法,宜為主管機關預留準備期間,爰明
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