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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73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其成立,須在我國設事務所,並應辦理登記(非訟事件法第一百
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七一號解釋),爰明定須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