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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9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得申請認許及
    其程序規定。
二、關於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係國家行使主權之行為,爰於第三項明定採分類認許
    主義,須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方得申請認許。至於所稱
    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