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得申請認許及 其程序規定。 二、關於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係國家行使主權之行為,爰於第三項明定採分類認許 主義,須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方得申請認許。至於所稱 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