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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登記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一定期間,將無以實現捐 助目的,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及對於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之權限,以督 促其積極辦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