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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 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