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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5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運作情況,應定期查核,財團法
    人有配合之義務。另於第二項規定對違反義務者之行政罰。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大部分來自政府,其資訊揭露宜更充分,爰於第三項
    明定主管機關應將該等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於網站主動公開,
    俾利全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