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運作情況,應定期查核,財團法 人有配合之義務。另於第二項規定對違反義務者之行政罰。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大部分來自政府,其資訊揭露宜更充分,爰於第三項 明定主管機關應將該等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於網站主動公開, 俾利全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