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成為酬庸之職位,其董事、監察人 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從業人員之薪資,宜有合理支給基準,爰第一項明定授權由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又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兼任性質,所稱「兼職費」,指其因兼任該職務 所得支領之酬勞,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