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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53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成為酬庸之職位,其董事、監察人
    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從業人員之薪資,宜有合理支給基準,爰第一項明定授權由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又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兼任性質,所稱「兼職費」,指其因兼任該職務
    所得支領之酬勞,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