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素質,攸關其運作良窳,爰於第一項及第二 項分別明定其消極資格,其有第一項情形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有第二項情事 者,則當然解任,以排除不適任者,俾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