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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4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俾利遵行。至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例如:法律扶助法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爰於序文為除外規定,以資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