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二類,並分別規定其出席人數
及議決方式。
二、第二項就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加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第
二項第五款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如捐助章程規
定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則從其規定。
三、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於會議
十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
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四、為避免因少數董事杯葛,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
致影響正常運作,此時,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應准該法人於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以普通決議改選之,為第四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