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一、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
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至於財團法人未
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事後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
合併時,無待修正捐助章程,亦得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並依本章合併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合併許可之受理機關。
三、鑒於財團法人之合併,乃民法及其他特別法所無,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
合併之條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