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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3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之順序,
應優先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之,如有不足,始得以基金填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