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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1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以資適用。
二、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
    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另為免限制過嚴,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得不受上開金額比率之限制,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該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