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以資適用。 二、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 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另為免限制過嚴,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得不受上開金額比率之限制,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該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