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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8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財團法人原則上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至例外得動用捐助財產之情形,則規 定於第十九條第四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