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8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明定財團法人原則上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至例外得動用捐助財產之情形,則規
定於第十九條第四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