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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7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第一項明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稱利益,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