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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5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應迴避利益衝突。 二、第二項明定利益衝突之定義,以期明確,俾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