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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1.鑑於申請人預約接見日期後,如遇有要事無法前赴矯正機關辦理接見,須於前二日
  完成取消預約手續,尚有不便之處,爰放寬第一項取消預約之期限,俾提升便民服
  務效能。
2.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就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3.考量第三項「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之計算方式,未臻明確,爰修正為「六個
  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另審酌暫停受理期間長達三個月,恐有降低收容人配偶、
  親屬或家屬以預約方式申辦接見之意願,爰酌予縮短暫停受理預約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