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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為使特定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備置符合立法之目的,爰就應記載之內容
及備置方式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