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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一、毒品防制訓練之目的,在使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藉由毒品防制知能之學習提升毒品
    防制管理機制,考量業者維持營運所需人力及反毒工作推展之需要,爰於第一項
    對最低參訓人數加以規範。
二、為避免對應參訓人數之計算產生歧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參加訓練人員有效推展該特定營業場所之毒品防制工作,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