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防制訓練之目的,在使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藉由毒品防制知能之學習提升毒品 防制管理機制,考量業者維持營運所需人力及反毒工作推展之需要,爰於第一項 對最低參訓人數加以規範。 二、為避免對應參訓人數之計算產生歧異,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參加訓練人員有效推展該特定營業場所之毒品防制工作,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