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特定營業場所人事異動及人力調度等因素,爰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 少應舉辦二次訓練;訓練時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包含第七條所列內容之情形 下適當安排,惟每次訓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符合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