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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一、為使進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消費者皆能充分了解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爰就標示之
    位置及方式加以規定。
二、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如附件,大小為二十開(約十四點六公分乘以二十點五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