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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一、為使受認定為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明確知悉何時及如何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
    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對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而未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應逐次依
    前項規定重行通知,以明確該場所應執行毒品防制措施之期間,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