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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本辦法發布後,尚須先就本辦法施行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為調查、毒品防制資訊印發
及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課程規劃等事項進行準備,爰規定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