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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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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應公布最近一年查獲情節重大場所名單,為 避免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定期公告方式及期間不一而產生爭議,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