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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一、知悉為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規定特定營業場所人員通報義務之重要條
    件,為避免實務上之認定產生歧異,就其內涵加以說明,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
    束,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之各項裁
    罰之決定,對特定場所營運之影響甚鉅,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