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酌做文字修正,本監另行指定
受刑人返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並應於回監後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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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規定,有正當理由未能準時回監之受刑人,須於
指定回監期日前向本監報告,爰將現行第六點移列第十點,明訂受刑人有正當理
由不能準時返監者,須準備相關文件,並於返監前主動與本監聯繫,回報在外動
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