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本監應發給受刑人家屬聯絡簿
供其持用,並依實務做法,受刑人於返監後應將家屬聯絡簿交由場舍主管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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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 配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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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一、本點修正為第七點。
二、上下雙引號者修正為上下單引號。
三、內容文字酌予修正及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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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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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 參考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使探視之親屬與監方對受刑人在外之
行蹤皆能了解並記錄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