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六點規定移至第二點,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規定,本監得要求
受刑人或探視對象自備適當之設備,配合本監查訪其在外活動情形,並應於足資
辨識之處所下或由探視對象陪同視訊通話,以確實掌握動態。 |
---|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應現行通訊科技發展迅速,為完善查訪機制,爰增訂本監得使用指定之通訊設
備軟體與返家探視受刑人及受探視之家屬進行訪查聯繫之規定,受刑人及受探視
家屬使用通訊軟體時,不得隨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本監並得
請警察機關協助訪查,俾以掌握受刑人在外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