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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3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違反本遵守事項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爰酌做文字修正,明確列出應依監獄行
    刑法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之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一、點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外役監之各項中間性處遇,係為促使受刑人學習自我管理之能力,以利未來復歸
    社會。如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未能遵守相關規定者,將列入其爾後申請返家探
    視之參考依據,情節嚴重者,依外役監條例規定施以懲罰,情節嚴重者得報請法
    務部解送至其他監獄執行,並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施以懲罰。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
    定者,依法移送辦理。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本點修正內容明文訂定依監獄行刑法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相關規定處分。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本點變更點次,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