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依現行第八點之規定,未規範受刑人攜入貴重物品之情形,爰酌作內容修正,以
強化受刑人於返監時攜入物品之規定,有關攜入財物及藥品之程序,移列至第十
二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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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返家探視之目的係為與家人深化親情連結,如欲於返監時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
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均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三、考量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之就醫需求,回監後有攜入藥品者,應備有藥袋包裝
或醫療院所處方箋供本監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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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本點修正為第九點,並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內容酌予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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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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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參考改善監、院、所業務計畫方案:實施項
目第二點戒護管理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