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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本應遵守事項配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修正,並參照「法務部矯正署外役監受
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強化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持返家探視證明至返
家探視地點所轄管之警察機關報到,並主動向本監回報在外情形,爰酌作文字修正,
將現行第三點移列合併至第一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為使受刑人返家當地之警察機關得知悉受刑人業已返家,俾使警察機關掌握活動情形
,爰修訂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須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之規定,酌作文字
修正。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點有上下雙引號者修正為上下單引號。
二、內容文字酌予修正及刪除。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依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參考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