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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1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一、對應第十七條規定,我國向外國提出協助詢問、訊問之請求時,得請求使用科技
    設備,以降低我國因跨國取證所需支出之費用,並增加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
    便利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如我國人員於受請求方詢問或訊問時,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自
    宜立即向受請求方提出補充請求之旨,如經受請求方同意,即可再為詢問、訊問
    ,庶免重提新請求之煩,而增進效率,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