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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國際司法互助係法務
部之職掌,且參酌外國多以司法部為其司法互助事務之主管機關,近年簽署之司法互
助協定亦多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