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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9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請求方向我國請求提供協助之事項,時有涉及我國國內其他相關機關業務之情形,例
如第十六條得否將我國提供之證據作請求書目的外使用,及第二十條要求請求方於期
限內返還我國提供之證據。於此等情形,因可能牽涉協助機關之權責或整體作業,或
涉及國安、外交、政治等國家利益或公益事項,爰明定法務部應先徵詢相關機關之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