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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8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院就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為裁定之事項,為刑事訴訟法所無,爰明定其執行程
序準用該法之規定,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