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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25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明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請求案件之管轄法院。
二、於數法院對前條第一項聲請均有管轄權或於管轄權有爭議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爰為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未能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決定管轄法院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
    ,於第四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