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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6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就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
或資料,請求國應於請求事項及範圍內使用;除非事先經受請求國之同意,否則請求
國不得將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為請求目的外之使用。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
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九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九項
、「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十七條、「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一條及
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於本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提出遵
守上述事項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