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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4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往往涉及偵查中之個案或依法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甚至牽涉國家安全及利益之維護。故關於請求協助及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如第八
條之請求書及其附件、第十七條之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相關說明、第二十條之物證
或書證、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協助事項等,除為執行請求所必要、雙方另有約
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予保密。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
十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二十項、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
定第六條第五項、「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澳
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等立法例,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