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2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國際間有關司法互助之協助,通常係依受請求國之國內法律執行之。惟因各國法制不
同且請求之態樣多變,常有我國法律未明文規定者。考量國際司法互助應提供最大協
助之趨勢及需求下,如執行請求方之請求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且亦能滿足請求方
之需求時,自可依請求方所要求之方式執行,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
條第十七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七項、「韓國國際刑
事司法互助法」第十三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六條第三項等,為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