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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1 條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一、犯罪可能會有多數國家同時有管轄權,而有數請求提出之情形。如執行其一將影
    響其他請求之執行時,即有規範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決定
    我國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審酌因素。
二、為使各請求方對於複數請求之情形及我國之決定有所瞭解及因應,爰參考「聯合
    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十三項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
    十八條第二十三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我國應將該等情形及決定通知所有請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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