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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與第一項重複,予以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三項修正移列修正規定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規定第四項與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重複,予以刪除。
六、現行規定第五項及第六項有關收容人申請檔案應用方式應以一般民眾檔案應用相
    關程序辦理,不宜另訂規範,爰予刪除。
七、增列修正規定第三項有關紙質類檔案提供方式。
八、增列修正規定第四項有關告知申請人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本監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
二、為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再利用之壽命,本監以提供應用之檔卷以複製品
    為原則,使用檔卷原件為例外。
三、訂定應用檔卷之應用限制屬「限制公開」者,本監僅提供該檔卷未限制應用之部
    分。
四、為顧及機關戒護安全,本監收容人以申請複製檔卷方式辦理;其他矯正機關收容
    人獲准應用者,以郵寄檔卷複製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