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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四項移列修正。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一、為保障民眾應用檔卷之權益,爰增列第三點第二項後段,有關本監駁回檔卷應用
    申請案件應敘明理由之規定。
二、為符合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增列第三點第三項有關民眾申請應用之檔卷如涉
    及著作權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本監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及核准決定之書
面要式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