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 一、由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三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法規條文過長,現行規定最後段有關駁回申請案件應敘明理由移列修正第
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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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一、為保障民眾應用檔卷之權益,爰增列第三點第二項後段,有關本監駁回檔卷應用
申請案件應敘明理由之規定。
二、為符合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增列第三點第三項有關民眾申請應用之檔卷如涉
及著作權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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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 訂定本監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及核准決定之書
面要式記載事項。 |